臺灣好位子文化藝術發展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107年01月03日臺灣好位子文化藝術發展協會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灣好位子文化藝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文化深耕、藝文傳遞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存臺灣文化,找尋被忽略的文化進行耕作計畫,共同推行文化工作,建立文化保存平臺與分享島嶼文化的內涵與計畫成果。
    二、規劃辦理藝術、設計與文化課程以培養文化創意人才,將在地文化融入創意發想,創造新型態生活藝術與文化價值。
    三、於各種事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之價值;結合具有服務理念之各種事業,以促進社會親善與和平。
  •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文化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且有行為能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得填具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理事會另為決議者,依其決議辦理。會員經出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理事會另為決議者,依其決議辦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依抽籤定之。
  •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第三十三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7年03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7年04月23日臺內團字第1070026521號函准予備查。